因为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没有签订合同,最后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律会支持吗?我们看法院对类似案件怎么判?
【司法观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即使员工在本案中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也应该2017年9月17日到期时及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3、但双方直至2018年2月8日才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无论员工是否存在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不能免除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裁判要点】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17日到期,试用期满后,X公司并未与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 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即使候某在本案中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X公司也应该及时通知候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直至2018年2月8日才终止劳动关系;
5、因此,无论候某是否存在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不能免除X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